健全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

发布时间:2024-12-30 09:19:22 来源: sp20241230

  □ 尹少成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驾护航。

  随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线上延伸,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又产生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通过,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201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数据,中国成为全球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最大市场,同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从维护交易秩序角度,明确规范电商平台“二选一”和不合理收费。

  《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结合现实需要,补充和完善电商竞争规则,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是新增网络虚假宣传的多种表现形式,回应刷单炒信问题。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其经营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事关平台商誉,也是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202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有些商家为增加交易量、吸引消费者关注,通过故意刷单虚增交易量以获得消费者关注,既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又影响了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暂行规定》第九条将利用网络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开展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列入禁止范围。

  二是对反向刷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范。随着电商平台对刷单行为的监控更加严格,实践中又衍生出一种“新玩法”,利用电商平台对刷单的监督机制,来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店铺。例如故意大量购买竞争对手店铺的商品不付款,甚至专门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店铺或商品刷好评,从而触发平台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监督机制,使竞争对手店铺被平台降权、限流,甚至被封店。这些行为被业内俗称为“反向刷单”,同样损害平台、商铺和消费者权益。对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反向刷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细化“二选一”规定,并进一步强调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不合理收费。保护中小商家权益,免于受到平台经济上的“欺压”,是公平竞争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出发点。《暂行规定》专设两条,对上位法进行具体细化,强化中小商家保护。前期“二选一”案件反映出,除强制商家签订排他协议外,电商平台往往通过隐秘性限制手段实施“二选一”,例如对在其他平台开店的商家实施流量限制、销售区域限制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进行了细致列举。第二十五条则针对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四是强化电商平台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发现处置义务。鉴于实践中平台并无能力对平台内经营者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全面、准确判断,《暂行规定》基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已有规范经验,科学规定平台责任,确立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必要处置、有效保存、及时报告”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平台负担,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行为。

  《暂行规定》以公开透明的规则制度,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实施中更需准确把握其促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断提升执法和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暂行规定》列举不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避免不适当地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导致技术发展和创新受阻,《暂行规定》从行为特征、竞争损害、行业影响等角度,细化构成要件和认定因素,有利于更为全面研判所涉行为的非正当性。第十二条更是首次明确,在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因此在个案认定中,需要综合上述因素系统考量,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产业创新留出空间。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暂行规定》未直接规定法律责任承担方式,而是援引作为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对应罚则。为确保部门规章与法律间适用的统一性,需要特别关注上述两法主体范围不同,在适用时需注意区分。例如,《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援引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进行适用,责任主体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其对应的行为规范也均能从电子商务法中找到对应条款,义务主体也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体现了法律责任和行为规范的一致性。《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应属细化、执行上位法规定,加之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为规范中的义务主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作为上位法的电子商务法保持一致,指向电商平台经营者。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